索引号: 002489567/2023-27087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交发〔2023〕18号 成文日期: 2023-03-23
发布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公路,工业、交通/水运,工业、交通/其他
统一编号: ZJAC17-2023-0002
关于《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3-03-23 10:31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浏览次数:

一、制定必要性

(一)杭州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发展的需要

现行的《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系2009年5月颁布。随着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原《办法》在造价管理职责、计价内容和管理程序上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交通建设市场的新情况、新要求,修订原《办法》迫在眉睫。近期,相继出台的有关文件,对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积极响应省市交通建设蓬勃发展的号召

修订本管理办法,是响应“全力以赴推进重大交通项目建设,当好浙江省奋进‘两个先行’开路先锋”的号召,推动杭州市交通建设管理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具体表现。一是进一步强化要素保障,全力做好项目服务,着力破解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类难题,以高度的责任感跑出交通重点项目建设“加速度”。二是按照杭州城市交通工程建设的发展态势,及时调整优化原有的工程造价政策。

二、主要依据

1.《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

2.《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18年通过)

3.《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95号)

4.《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2013年通过)

5.《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水运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招投标控制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浙交[2012]259号)

6.《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概算和设计变更造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浙交造价[2011]4号)

7.《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投标控制价编制与审查管理办法》(浙交造价[2011]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有关说明

一是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造价管理职责、造价管理内容、造价监督管理等三方面进行梳理整合。明确各单位造价管理职责,提出各阶段造价管理新要求,规范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优化造价监督检查内容。二是调整原《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修改适用范围

原《办法》规定,公路水运养护工程招投标阶段的计价行为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后取消该条款。

(二)修改部门职责

原《办法》规定,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受杭州市交通局(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由于机构改革,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取消。《办法》修订后,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交通建设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三)修改造价管理职责

根据《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95号)第八条的相关内容调整了原《办法》的造价管理职责。

(四)修改各阶段造价计价的相关内容

根据相关文件的新要求,补充修改了交通建设工程估算、概预算、工程量清单预算、设计变更、结算、调整概算等阶段造价计价相关内容。

(五)健全计价活动特殊规范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8号)第十条,《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浙交[2017]95号)第十七条规定,增加条款:为了处理交通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特殊情况,需要对交通建设工程定额予以补充的,应执行相应专业的直接费定额和取费规定,其他费用仍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和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增加各参建单位的造价管理职责

建设单位在交通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等过程中承担造价管理控制的主体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工作;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计量支付、变更和结算等造价监理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据实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七)加强造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管理

建立造价信用管理体系,健全造价管理制度,加强造价从业单位服务及内部管理要求,规范从业人员队伍。通过建立造价信用管理体系,健全造价管理制度,加强造价从业单位服务及内部管理要求,规范从业人员队伍。通过修订后的条款加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管理。

(八)优化造价监督检查内容

进一步优化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监督检查内容,对造价监督检查、备案管理、信息发布管理、造价软件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具体说明。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黄俊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113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