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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7-08 14:50      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杭政办函〔2021〕3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增强应急物资保障能力,提高应对处置重大突发事件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有关要求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函〔2018〕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论述,围绕构建“大安全、大应急、大减灾”体系要求,扎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规划、采购、储存及调拨使用等各环节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应对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物资保障能力,形成职责清晰、运行规范、规模适度、保障有力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统筹管理、分级负责。坚持“一个盘子”统揽,市、区县(市)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属地为主、统一调度。市级应急物资主要用于应对全市重大突发事件紧急需求的应急调度。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市级各类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各区、县(市)承担本级应急物资储备任务,负责建立配套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二)适度完备、重点突出。各级有关部门要针对本地频发、影响大的突发事件,综合评估其风险程度,按“先急后缓、保证重点”的原则,科学确定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结构、数量、储备方式和区域布局,确保储备规模与区域人口数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匹配。

(三)形式多样、注重实效。探索将社会储备纳入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范畴,通过政府储备、商业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方式,拓宽紧急状态下应急物资供应渠道,逐步构建多元、完整、覆盖全市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四)完善机制、共用共享。建立和完善紧急状态下应急物资紧急采购机制,调拨、配送和使用联动机制,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合作机制,公路、铁路、航空联动机制,以及民间应急物资和运输能力紧急征用和补偿机制,实现应急资源共用共享。

三、职责分工

各责任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有关规定、职责和任务,负责落实本部门主管范围内的应急物资储备、使用、更新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自然灾害应急物资储备。

1.防汛防台抗旱(抗雪防冻)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严重洪涝、干旱、台风、低温冰冻、雪灾等灾害性天气开展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林水局、市城管局、市建委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2.地震地质灾害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突发地震、地质灾害开展防灾抢险、伤员抢救、救助受灾群众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3.森林防火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突发森林火灾开展防火救灾、转移安置人员、保护重要目标、救助受灾群众所需要的应急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林水局、市农业农村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二)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

1.工贸企业及危化矿山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各类工贸企业、矿山及易燃易爆物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等领域突发事件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所需要的工具、设备、器材等应急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2.建设工程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建筑施工领域突发事件开展应急处置所需要的专业工具、设备、器材等应急物资。由市建委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3.道路和水路交通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各类交通安全事故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所需要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具等应急物资。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4.消防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各类消防安全事故开展抢险救援行动所需要的工具、设备、器材等应急物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三)社会管理应急物资储备。

1.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开展调查处理和医疗救治所需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应急物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会同市经信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2.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社会安全事件开展应急处置所需要的器械、装备等应急物资。由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3.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储备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突发事件受灾人员,以及满足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保障的各类物资。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研究制定储备标准和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

四、储备标准

(一)“市—县—乡—村”四级应急物资储备。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参照《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GB/T 38565-2020)、《应急保障重点物资分类目录(2015年)》(发改办运行〔2015〕825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等确定,数量以各灾种应急处置预案响应启动时所规定的数量为基准,应当至少满足1个区、县(市)应急救援和受灾群众安置需要。区、县(市)应急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应当能够满足当地突发事件三级响应状态下应对处置工作需要。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建设本级避灾安置场所、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同时,还应掌握本地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中可用于抢险救灾的应急物资信息,供紧急调度时参考。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应视情况下移,向多灾易灾地区分散储备,以提高调运、分配和发放时效。

(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配备。相关部门组建管理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遂行专业应急救援任务所需装备和物资,由本部门负责配备。

(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应急物资储备。将有资质和能力从事自然灾害、危险化学品事故、森林火灾、工程事故等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物资储备,纳入各级应急物资管理体系。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武警杭州市支队、市红十字会以及社会公益救援组织,研究确定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存储地点,明确管理责任并指导落实。市、区县(市)可以通过应急管理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扶持或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五、管理机制

(一)部门会商制度。建立全市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大事项部门会商制度。会商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委托市应急管理局主要领导主持召开,有关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参加。会商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审核全市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年度市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统一组织全市应急物资的使用调配,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仓储场地布局等事项,并形成会商意见和决策。

(二)计划论证制度。建立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论证制度。每年第三季度,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有关责任部门,针对年度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对市级应急物资储备品种、结构、数量、储备方式和区域布局等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制定下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经会商会议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下发执行。

(三)物资采储制度。完善应急物资采储制度。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按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物资采购,进行实物储备;商业储备采取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各责任部门与有关应急物资生产或经营企业签订储备协议,明确企业在储备一定数量实物的同时,保证一定规模的产能储备,以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生产供应;社会储备以倡导社会捐助、捐赠应急物资为主,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家庭和公民个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常规应急物资储备。

(四)储备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监管制度。每年8月底前,各责任部门将年度应急物资储备品种、数量、结构、储备方式、区域布局和消耗情况等信息统一录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同时,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每年对全市应急物资实物储备、商业储备、产能储备等情况适时组织监督检查。

六、调拨使用

各责任部门在处置本系统突发事件时,可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保障急需”和“谁调拨,谁补充;谁征用,谁补偿”的原则,对应急物资进行调拨使用。

(一)本级调用。各责任部门在处置本系统突发事件时,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调用所储备的应急物资,事后及时将有关调用信息备案。应急物资使用完毕或报废处置后应及时归库或补充,确保应急物资处于满库状态。

(二)就近调用。当处置突发事件有特别需要时,各专项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可依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应急物资储备情况,就近调用应急物资,科学组织调度。

(三)统一调用。当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升级或有特别需要时,由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区、县(市)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向市级指挥协调机构提出市级应急物资使用申请。需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调用应急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或市专项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实行全市统筹、统一调度。

(四)社会征用。紧急情况下,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可按“先征用、后返还、合理补偿”的办法,向社会和个人征用应急物资。征用物资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丢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各责任部门要将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切实抓好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应急物资采购、储存与调运管理的保障经费由各级政府按规定承担。应急物资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紧急情况下,由各类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的牵头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依法定程序实施紧急采购。紧急采购工作完成后,其采购物资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费使用情况。

(三)加强信息保障。强化应急物资信息管理功能,以市应急管理指挥平台为基础,搭建“涵盖全面、结构合理、信息完善”的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管理、有效共享、科学调度。各责任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应急物资信息数据的采集、整理和报送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完整、准确、及时。 

(四)加强队伍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保障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和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人才队伍的素质和水平。建立市应急物资管理专家库,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重大决策的应急会商、应急处置、评估总结以及日常培训演练、咨询服务等提供支持。

本意见自2021年6月26日起施行,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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